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水管漏水商铺无法经营而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办案过程】
季时宇法官听过质证意见和法庭辩论后,厘清了争议焦点,休庭后对双方当事人耐心进行释法明理。法官表示,房地产公司作为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而因设备损坏导致孙某无法继续经营,且该房屋已由他人占有使用,房地产公司有义务退回相应的租金。同时,孙某作为承租人,在双方约定解除合同并已经交还钥匙的情况下,却没有将所有物品清理移出,对房屋流转使用造成影响,违反了承租人的返还义务。法官建议双方当事人庭后共同确认房屋现状,找到当年收取租金的工作人员,共同协商解决,更好地保护各自的利益。
在开庭的第二天,法官接到了原告房地产公司的电话,告知双方已经私下进行沟通,认识到了自己之前对法律理解的错误,并提出了撤诉。至此,这起长达八年的矛盾纠纷被成功化解。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群众利益无小事,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九台人民法庭始终坚持用心、用情、用力依法妥善化解群众身边的“小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