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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们:九月开学季,入学不入坑!
作者:陆悦鑫  发布时间:2024-09-02 15:03:56 打印 字号: | |

九月已至,秋意渐凉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新生入学季

步入大学校园的你

是否也怀着憧憬和期盼呢?

许多新生离开父母

开始了自己人生“独立”的第一步

在这个关键时期

这些“刑”,不知道可不行!

下面就跟着小编和几位新生的脚步

一起来看看吧~

小明:我用新发的校园卡注册了新的微信号,以前的账号不用了,我在网上看到有人高价求购微信号,把账号卖给他们,能赚好几百元呢!

不行!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论是微信号、QQ号,还是手机卡、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只要行为人出借的物品能够帮助犯罪分子进行支付结算,就可能成为“帮信罪”的打击对象。租售微信号本质上是网络黑灰产业链为了借用普通用户身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逃避监管追踪而布设的陷阱。这些微信账号如果被网络诈骗团体获得,并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作案,骗取被害人钱款,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极大的损失。用户如果明知用于不法用途,却仍然租售微信号,就有很大概率涉及“帮信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小美:我要勤工俭学,课余时间兼职赚钱!我找了个在宿舍就能做的工作,按照“老板”要求用两部手机分别拨号,让手机双方进行语音通话,轻松赚出生活费。

不行!涉及诈骗罪!所谓的“手机口”诈骗,就是将两部手机通过数据线连接,或者同时打开扬声器,一部手机接通境外诈骗分子,另一部手机根据诈骗分子的提示拨打国内被害人的电话,从而实现语音中转,以此掩饰诈骗电话的真实归属地,进而实施诈骗,这种犯罪手法更加具备隐蔽性和欺骗性。诈骗分子通常将“手机口 ”业务包装成“高薪”兼职,瞄准急需用钱的人群,让“兼职者”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小华:有人在交友软件私信我,说只要我带着银行卡去他那刷个人脸识别,就给我一大笔佣金,如果帮他去银行取现还会给我加钱。真是零成本,高回报。

不行!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提供银行卡并取现帮助他人转移赃款的行为,是实现诈骗分子犯罪目的的重要一环,同样构成犯罪。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要注意保护好自己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网银等支付平台账户,莫贪小便宜将其租赁或售卖给他人。妥善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要随意丢弃。在寻找兼职的过程中要保持谨慎,选择正规渠道,不轻信来自社交媒体和未知来源的短信、电子邮件、招聘启事、私信或街边小广告等信息。在工作前要充分了解工作岗位、内容,听取父母和老师的意见,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误入歧途。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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