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蒋某(男)与王某(女)系夫妻关系。蒋某作为借款人与银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用于购买长春市九台区某小区的一处房屋。妻子王某仅作为抵押人与丈夫共同为该笔贷款抵押该房屋。而后,两人登记离婚,该抵押房屋登记在蒋某名下,但房屋一直由王某居住至今。现银行起诉男女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在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对该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
【法条链接】
女方在签订合同时仅作为抵押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法官说法】
本案中,贷款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购买家庭住房,房屋用途为自住,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二人离婚后,女方一直居住至今。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但不影响该房屋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涉案债务应当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