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交通运输局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案件。
九台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一批运输车辆,在未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品货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7规定的轻微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一般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上述相关违法行为人每人罚款叁万元的处罚决定。
相关违法行为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因其在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期满后,九台区交通运输局将该批案件移交至九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铃捷立即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第一时间与相关违法行为人取得联系,将其传唤至法院。调解室内,法官一边详细讲解非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严重后果和相关法律规定,一边站在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角度耐心劝导:“你们都是家里的顶梁柱,这些液化气罐如果发生事故,作为运输者,第一个受伤害的是你们自己。”大家听后默默低下了头,表示“以前常存在侥幸心理,不知道危害这么严重,现在想想,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同时自己也认识到了错误,会尽快把罚款交上。”
次日,在法院工作人员的陪同下,相关违法行为人依法依规履行了行政违法责任,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运载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品运输车,并配备持证的押运人员及安全防护设备,行车时不得超速行驶,避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