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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法官,今天开庭我就不去了……”
作者:王晓婷  发布时间:2024-04-30 09:13:22 打印 字号: | |

在法院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这些被告通常认为自己不参加庭审,就可以不用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他们不参加庭审的理由也实在让人啼笑皆非……

“太巧了,最近太忙了,我就不去了。”


被告李某系出租车车主,因不想支付原告王某机动车肇事的赔偿案款,经法院合法传唤,开庭当日李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官担心李某错过开庭时间,便通过电话提醒其参加庭审,李某称“太巧了,最近工作比较多,我太忙了,先不说了……”而法官在电话中却听见对方正在打麻将的声音……


“我又没同意和她离婚!”


被告朱某(男)与原告袁某(女)感情不和,朱某长期不回家分居已满3年,袁某遂至法院起诉离婚。开庭时,被告朱某拒不出庭,法官询问其理由,朱某反问法官道“我又没同意和她离婚,我为什么要出庭?”


 “知道这次开庭重要,我特意看了黄历,告诉我不宜出门啊!”


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朱某在已经签收传票后主动联系法官称:“开庭我就不去了,知道这次开庭重要,我特意看了黄历,告诉我不宜出门啊!没准去了裁判结果反倒对我不利!”法官听后哭笑不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中,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作的判决即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缺席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也是诉讼参与人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积极出席庭审活动,如因特殊情况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应当及时向法院递交延期审理申请书,由法院决定是否延期开庭。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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