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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打架为哪般 “两败俱伤”担责任
作者:李冰  发布时间:2024-04-25 13:58: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城子街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口角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因此均“两败俱伤”,最终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


案情回顾

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系同事关系,平日里一起办公,二人因工作上的琐事发生争吵,进而上升到肢体冲突。王某用拳头击打梁某头部,致使梁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花费医药费7158.76元。主要诊断为:轻微脑震荡、右手擦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王某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后,梁某向王某索要赔偿,王某认为自己已经接受处罚,不应再对梁某的伤情进行赔偿。故梁某诉至九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交通费用,总计1.6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牛旭明考虑双方的同事关系,冤家宜解不宜结,只有彻底解开纠葛,才能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决定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法官就双方因误会造成不理智后果进行批评教育,针对赔偿责任耐心释法明理,分别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在法官的劝说下,双方均认识到自己的打架行为不理智、不妥当,王某也认识到自己应当对梁某的民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各自作出让步并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王某一次性赔偿梁某1万元,并当场给付,两人握手言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伤残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提醒

依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忍一时风平浪静,进一步两败俱伤。打架没有胜利者,不要因逞一时之快,而付出惨重代价。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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