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天地 > 以案说法

【微普法】消除网络“秦朗”  维护网络清朗

作者:张铃捷  发布时间:2024-04-19 15:41:35 打印 字号: | |

2024年2月16日,拥有千万粉丝的某自媒体博主发布了一则视频,称她在法国巴黎拾到两本国内一年级的寒假作业,并隔空喊话“一年级八班秦朗”。“秦朗巴黎丢寒假作业”等话题迅速登上各平台热搜,在网络上掀起一股热潮。

起初,网友们以为捡了个大乐子,可能也勾起了一些人少年时的回忆,毕竟在学生时代的确会因为作业问题动一些“歪脑筋”,并且这次是将作业丢在了国外,更加引起了网友的关注,大家一时之间不知道是该感慨这小少爷家境殷实还是鬼主意多。

不久,一位自称是“秦朗舅舅”的网友出现了,称丢作业的秦朗就读于某小学一年八班,网友注意到这位“秦朗舅舅”IP地址显示江苏,顺着线索一查,还真有这样一所小学。视频热度越来越高,原视频博主见控制不了场面也补发了一条视频,称“秦朗妈妈”联系上了自己,事情圆满解决。

然而,就在网友以为此事热度已过的时候,4月12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该视频涉嫌传播网络谣言。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徐某某、薛某及二人所在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网友一片哗然。

“不就一本寒假作业吗,为什么罚这么狠?”大家不禁发出这样的疑问。首先我们要知道,这个事情不是单纯的编段子,而是早已预谋好的行为,包括“秦朗妈妈”等人的出现,都是为了将这个谎言编的“圆满”。博主的一句某某小学,让各地重名的小学全都忙碌了起来,江苏的某小学最先辟谣自己没有一年八班,其他地方重名的小学也在排查后表示本校没有“秦朗”这名学生。而公安机关也立案调查是否有符合条件的“学生秦朗”的出境记录,这样才能给这件事进行最终定性。一系列行为不仅消耗了网友的感情,更严重浪费了社会资源。


法条链接

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或多或少的从网络中获取信息,尤其是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没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如果网络上的谣言不加以监管,将会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秦朗巴黎丢作业”荒诞剧落幕了,但反思不能就此停息。这起个案深刻警示我们要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提高自媒体的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公众的网络素养教育。惟其如此,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健康、真实、有序的网络环境。



 

责任编辑:郑钧元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