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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一)

  发布时间:2024-04-07 10:00:00 打印 字号: | |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3)吉0113执2211号 


为依法制裁、惩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周晓东,男,汉族,1993年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302051635,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九郊乡小河沿子村7组。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晓东财产线索(本院尚未掌握的),经我院查证属实,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三、执行标的

执行标的:人民币42310.00元及迟延履行金等费用。


四、悬赏金额

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提供被执行人周晓东名下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证、控制、执行到位的,按执行回款的10%比例予以奖励。

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等;

2.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车辆、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于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的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6.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五、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奖金的情形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已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或者属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扣押范围的;

3.举报人举报前,案件已执行完毕结案的;

4.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5.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悬赏金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说明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悬赏金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登记的为准。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本悬赏公告有限期为2024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

特此公告

 

联系人:执行四庭            

电   话:0431-82315096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2024年4月7日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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