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2024年1月,某公司会计小刘在向员工发放月工资时,在搜索公司员工姓名“王一某”时,误将“王二某”错认成“王一某”,将6530元工资错误发放至王二某账户,而王二某已是某公司退休人员,无需发放该款项。2月,会计小刘再次发放工资时意识到错转工资,便将情况上报至公司。公司负责人多次联系王二某请求其退还6530元,但王二某拒不偿还,声称从未收到过此款项,遂某公司起诉至九台法院,并提供向王二某实名注册的银行账户转账的银行流水以及其多次拒不还款的相应材料,请求王二某退还某公司全部错转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公司在办理工资转账时,因输错收款人姓名,导致将款项错转至被告王二某的账户,被告取得涉案款项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原告某公司作为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作为得利人的被告王二某返还错转的款项,故法院对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之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的构成及除外情况】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