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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只有微信聊天记录,法院如何认定?
作者:张鉴楠  发布时间:2024-01-12 10:23:2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杨某与何某系朋友关系,何某急需用钱,便在杨某处共计借款15000元整,杨某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给付的方式向何某提供借款,未出具借条。何某偿还一部分借款,尚欠7400元整,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后杨某急需用钱,多次找到何某催要,何某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现在何某不接电话、微信也把杨某拉黑,故杨某起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要求何某给付欠款。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杨某何某说:“你欠我这7400元钱已经这么长时间了,始终没有还钱,现在电话不接,信息不回,我也着急用钱,你想想办法快把这钱凑上还给我。”何某回复:“杨兄,真不好意思,我现在是真没钱,等我过一阵回去把车卖了再给你。此聊天记录经当庭与手机内存储的微信原始载体核对一致。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虽然杨某并未提交书面欠款凭证,但结合双方之间关系及小额借款的实际情况,并有双方之间聊天记录予以印证,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故确信待证的借款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以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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