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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离现场涉逃逸?判后回访释法理
作者:孙博文  发布时间:2023-12-25 10:38:00 打印 字号: | |

发生交通事故后,若对方表示没事,真的可以一走了之吗?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春阳人民法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白某驾驶小型轿车在人行横道上将行人赵某撞倒,随即下车查看情况,伤者赵某表示并无大碍,白某着急上班便离开现场,未报警、未就医、未留联系方式。后赵某家属报警并将赵某送往医院救助,经交警部门查看涉案路口监控得以确定侵权人系白某。出院后,赵某将白某及其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九台法院。

庭审中,围绕白某行为是否构成逃逸,商业三者险是否应免赔的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白某多次表达自己的车辆投保了全险,且交警部门找到自己后也配合询问,没有逃逸。庭后,办案法官朴景梅向白某进行释法说理,耐心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并告知白某如有调解意向可及时联系法官。后白某表示愿意调解,但因双方意向金额差距过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告白某是否构成肇事逃逸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白某作为成年人,具有驾驶资格,可以认为其具备事故处理能力,事故发生后,白某未报警、未救助伤者、未给伤者留联系方式、未留有事故现场的记录材料,且无正当理由驾车离开现场,故本次事故中白某的行为构成逃逸,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最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7万余元,白某赔付4万余元。

宣判后,朴景梅法官对白某进行了回访,再次进行释法明理,同时告知其上诉期的最后期限,白某表示愿意接受判决结果,不上诉,后悔当时因为着急草率处理本次交通事故,希望自己的判决能够对其他驾驶员起到提醒的作用。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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