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是多年的合作伙伴,甲公司为乙公司生产提供场地,乙公司给付甲公司场地租用费,双方一直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2022年,乙公司因疫情原因销售链阻滞,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付甲公司租赁费用,甲公司等待半年无果后,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要求乙公司立即给付拖欠场地租赁费用。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刘双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前因后果,发现了案件的“症结”所在,首先联系了乙公司的相关责任人,说明事情经过,询问乙公司负责人的意见。负责人当即表示乙公司最近业绩不错,已经有些资金周转,同意还款,但是还需要一些时间,希望法官能够从中调解。法官立刻联系了甲公司的负责人,转达了乙公司的想法,并确定时间约见双方负责人面对面进行调解。
调解当日,双方公司的负责人准时来到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乙公司负责人提出了具有诚意的还款方案,甲公司负责人也爽快的同意了调解方案,双方负责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捺印并当庭握手言和,随即法庭当庭出具民事调解书并向双方送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因为疫情而面临破产、倒闭风险的公司和企业数不胜数,虽然目前大部分已经走出困境,但仍有部分小微企业挣扎在疫情遗留问题中。对于这些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其周转资金的时间,将企业“盘活”,使其有能力返还欠款,才是满足维权方真实需求,且有利于经济社会和法治社会发展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