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因假借扰民事宜,行使敲诈勒索的案件。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刘某于2023年7月的一天,在长春市九台区某乡的村道上,将5台拉载混凝土的车辆强行拦停,冯某以过往车辆造成其父亲摔倒为由、刘某以过往车辆扰民为由要挟不给钱就不让车辆通行,向被害人魏某索要钱款,魏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冯某转账人民币20000元,向刘某转账人民币5000元。现二被告人所得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魏某。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日常扰民事件本系生活小事,但被告人刘某以扰民事宜敲诈过路司机,显然触碰刑法红线。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日常生活中,切勿因小矛盾引起大纠纷,更不能假借民事侵权事由,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我们要守住法律底线,做一名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