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而不能知,是不智也;过而不能改,是不勇也。”作为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行为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合法或者事实、法律变迁后不宜存续的行政行为,具有自我纠正的职责,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通过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对当事人受损的权益进行补偿或赔偿等方式,消除行政行为的违法状态,增强公众对行政机关的认同和信赖。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案件。2012年,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了房屋产权调换的协议。2016年开始进行回迁安置,被征收人在办理完回迁房屋入户手续后,发现该房屋已由他人占有使用,无法入住。后经本院判决,由房屋征收中心为被征收人重新安置产权调换房屋。在未得到实际安置前,征收中心应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2023年3月,被征收人回迁安置到新房屋并办理入住,但征收中心尚欠临时安置补偿费未给付,故被征收人诉至九台法院,要求给付上述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铃捷积极与征收中心负责人沟通、释明法理,希望征收中心作为行政机关履行协议约定,能够勇于担负纠正职责,展现行政机关有错必纠的法治形象,从而缓和与被征收人的矛盾,并发出首份《行政机关自我纠正建议书》,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行政机关在收到该份建议后积极回复、立刻落实,将拖欠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给付被征收人,该案得到圆满化解。
“不贵于无过,而贵于能改过。”行政机关自我纠正、有错必纠,是保障行政权接受有效制约的重要依据,也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今年,吉林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共同制定了《加强行政机关自我纠正化解行政争议实施办法(试行)》,为行政机关通过“自我纠正”程序化解行政争议,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日后,九台法院将继续坚持对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创新实践的工作思路,为推动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