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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症结”巧调解 能动司法促人和
作者:孙博文  发布时间:2023-11-13 16:05:50 打印 字号: | |

能否通过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前端,关键看调解能否揪住矛盾的“症结”,通过调解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春阳人民法庭找准“症结”成功化解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王某通过杨某介绍认识原告邓某邓某作为施工方正在对某小区周围门市房进行施工,王某恰巧在该小区对自己的房屋进行改造,需要修建一个地下车库及相关配套工程考虑到施工上的便利性,王某便将此工程承包给邓某期间经王某提议,邓某出具了《工程预算书》载明案涉工程总体施工预算为55万元左右王某拿到《工程预算书》后,与邓某协商能否以成本价进行工程价款核算,并称整个工程自己只能支付26万元,邓某未对此作出表示,双方也未签订协议,邓某随即进行了施工。案涉工程完工后,王某向邓某给付26万元工程款,但邓某认为应当按《工程预算书》中记载的55万元给付工程款,双方对施工价款数额产生争议王某认为邓某实际进行施工,是认可该工程被告王某只需支付26万元工程款,而邓某认为王某收到《工程预算书》后,才开始施工,现工程已经完成并由王某方验收合格,应当按照《工程预算书》核算工程价款。

承办法官朴景梅在双方沟通中了解到,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主要“症结”在于意思表示是否明确的到达对方。

结合本案实际,邓某向王某出具《工程预算书》后,王某又与邓某协商整个工程价格按26万元计算,从表面上来看,邓某出具《工程预算书》的意思表示到达王某,而王某提出26万工程款的意思表示也到达了邓某。但是,双方却始终未能在“同一频道”上沟通,实质上是你说你的,我说我的,都认为对方认可了自己的意见,而没有真真切切的将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固定下来,这才致使双方就工程价款产生分歧。

考虑至此,朴景梅法官从意思表示的角度开展调解工作,虽然《工程预算书》交付王某,但王某后续存在与邓某协商工程价款的过程,故不能视为王某对《工程预算书》中记载的工程价款的认可而邓某未对此作出回应而径行施工的行为,亦不能解释为双方对工程价款协商一致。通过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双方恍然大悟,明白双方分歧的“症结”所在。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重新核算工程价款经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王某表示在已经给付26万元工程款的基础上另行支付13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

该案的当庭调解、即时履行,不仅有效的减轻当事人诉累,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实现了纠纷的形式化解与实质化解的有机统一,加快了案件办理的“效率”,提升了司法服务的“速度”,增强了司法为民的“质量”。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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