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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停运损失如何赔偿?
作者:孙士淼  发布时间:2023-11-08 15:38:05 打印 字号: | |

出租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涉及到停运损失,而商业险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那么,在审判实务中,出租车停运损失,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田某驾驶机动车在九台区与张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维修车辆5天,田某所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辆维修费用保险公司已与维修公司结算,但停运损失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故张某向九台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三)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有权主张。本案中,原告张某的车辆为出租车营运车辆,遂有权主张停运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被告田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原告张某主张的停运损失应当由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生效与否,取决于订立合同时保险人是否就相应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并明确说明。本院认为,商业保险合同中关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条款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应认定为普通的合同约定,保险合同本身即为射幸合同,保险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负有比普通合同条款更高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纠纷发生后,若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就该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使投保人能够知悉存在该免责条款,并明确告知投保人该条款的真正含义,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否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某保险公司并未提交为投保人在签订保单时,强制播放固定时间免责条款解释说明音频或视频的证据,保险公司也无其他证据佐证投保人已知晓免责事项,故某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尽到了提示告知与明确说明义务,故对某保险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停运损失的赔偿金额。本案中,原告张某未提供转账、流水等能够证明其实际收益为332.95元/日的相关证据,但考虑其确有损失产生,故本院酌定结合当地出租车营运收益,以230元/日予以保护;同时,依据其提供的修车证明,停运损失核算为1150元(230元/日×5日)。综上,本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停运损失1150元。

所以,在审判实务中,出租车停运损失的赔偿往往要结合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保险公司的投保情况、出租车营运收益等多方面情况进行判断。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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