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在审查一起执行异议案件中,以执行异议为入口,协助执行法官化解执行难,使一起长达五年的执行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在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于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某称法院查封的玉米归其所有而非被执行人财产,为避免玉米价值减损,执行法官允许相关当事人出售玉米,并将卖粮款予以冻结。陈某对该卖粮款的冻结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陈某与于某之间的相关协议。
收到案件后,执行异议办案法官王卓就接到案外人陈某焦急的打来电话,称妻子病危住院急需该笔卖粮款缴纳住院费,要求尽快解除对卖粮款的冻结。王卓法官立即下乡到几个相关村委会及老乡家中了解情况。玉米出售前曾存放在案外人刘老太家中, 法院查封玉米时刘老太回答称玉米是于某所有,法院据此将玉米查封。
当王卓法官到刘老太家中核实时,刘老太竟推翻之前说辞,称因其将土地承包给于某,于某又将玉米存放在其家中,就以为是于某的,后来卖粮的时候才知道土地由于某交给陈某实际耕种,玉米实际归陈某所有,但刘老太与于某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且刘老太对其他相关事实陈述不清,刘老太此番陈述不能采信。村委会对陈某和于某之间的协议、土地由谁耕种、玉米由谁存放亦并不知情。结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外人对玉米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但如简单的就此结案,双方当事人则需要进行更长周期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方能得到最终结论。
考虑到案情的特殊情况,王卓法官及时与执行法官沟通是否有其他解决事情的办法,并决定再次下乡调查,尝试进一步取得相关线索,在执行异议阶段最大可能的尽到审查义务。
就在第二次下乡调查过程中,王卓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于某刚刚收到一笔其他人支付的十余万元现金款项,便立即将该执行线索告知执行法官。与此同时,执行法官韩泽洋亦表示在核实陈某妻子的病情、做通申请执行人李某工作后,经合议庭讨论研究,已同意案外人陈某先行提取卖粮款用于缴纳妻子住院费。之后,韩泽洋法官再次找到申请执行人李某及被执行人于某,经过苦口婆心的背对背调解,最终被执行人于某承认收到相关款项的事实并同意一次性将该款交付执行,虽金额略少于其所负债务,但申请执行人李某亦同意此案就此了结,双方达成了和解,李某在拿到执行款后向法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得以圆满执结,执行异议案件也顺利结案。
“执行”关乎的不仅是金钱数额的大小,很有可能关乎的是每一个家庭的生活,在执行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九台法院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减少对被执行人、案外人权益的影响,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增强办案的责任感与信念感,维护每一个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结事了,政通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