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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要谨慎   甄别被告是关键
作者:房思彤  发布时间:2023-09-19 09:51:50 打印 字号: | |

“法官,我的判决书被告名字错了,不能执行,我要申请再审。”近日,朱某拿着一份生效判决来到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立案窗口要求对案件申请再审,缘由是这样的......

2022年,被告在原告朱某处购买装修材料后未支付货款,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欠条落款处为:欠款人赵某洪。后迟迟未给付,故原告朱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货款,但起诉时被告已经下落不明,立案后,法官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核实情况,被告所在村委会出具了证明,证实了被告确实已离开户籍地一年之久,我院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缺席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并公告送达了判决书。文书生效之后,原告朱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时发现判决书中赵某洪与实际欠款人赵某宏不是一个人,身份证号也不一致,才发现竟然“告错了人”。原来欠款人赵某洪实际叫赵某宏,在签名时候将自己名字中的“宏”写成了“洪”。

在办理案件中,可能连法官也想不到会有如此巧合的事,在一个村屯有两个同名的人都下落不明,且在核实身份信息时原告也忽视了这一点,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没有达到实现债权的效果。公告送达作为送达的常见种类,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这类案件由于找不到被告,缺席开庭审理就看不到被告面貌,就需要原告能准确识别所诉被告。

法官提醒:在履行合同时应要求债务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对交易过程拍照留存,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后还要对被告人进行准确甄别,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从而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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