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城子街人民法庭审结一起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申请人郭某是被申请人郭小某的父亲,郭小某自幼智力低下,说话走路和学习能力都不如同龄人,2003年郭小某曾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2016年被残联认定为二级智力残疾,现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因郭小某已经成年,故父亲郭某向九台法院申请认定郭小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从而更好的保护郭小某的合法权利。
承办法官牛旭明考虑到申请人郭某年事已高、文化水平较低且身患血栓疾病后遗症行动不便,于是积极与法律援助部门沟通指导申请人进行诉讼。同时,迅速开庭查明案件事实,全面审查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被申请人郭小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最终判决认定被申请人郭小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郭某为其监护人。案件从立案、审理、办结仅用时5天。当牛旭明法官将判决书送到郭某家时,郭某激动的表示“真是太感谢你们法院了,这么快就帮我解决了问题。”
及时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一直是人民法庭的工作目标。城子街人民法庭将继续主动担当、勇于作为,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实际行动诠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