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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如何界定?
作者:孙士淼  发布时间:2023-09-01 16:04:39 打印 字号: | |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往往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那么,在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这一赔偿的数额是如何界定的呢?

案例一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在长春市九台区某镇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车辆损坏。此事故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台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与赵某就车辆损失赔偿协商未果,遂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张某的诉求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次交通事故对其造成了精神损害,遂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5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被告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春某路段行驶时,与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陈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台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陈某的家人就相关赔偿与李某未达成协议,遂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陈某的家人诉求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5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陈某因事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


被告赵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九台区某村时,撞倒原告王某,致车辆损坏、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台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赵某、王某承担同等责任。王某因本次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王某就相关赔偿与赵某协商未果,遂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王某的诉求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鉴定情况,王某构成十级伤残,本次事故中赵某、王某承担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2500元。

综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伤残情况、责任比例、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有所不同。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审判实务中往往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界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人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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