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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枫桥经验 巧解一结双案
作者:王溪 邓华  发布时间:2023-08-31 10:19:54 打印 字号: | |

执行工作是司法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以实现、司法权威能否得到彰显,同时也关乎和谐社会的构建。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注重运用“枫桥经验”助推执行工作的开展,通过强化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模式、搭建交流平台、完善执行机制,灵活机动处理各式案件,推动基层社会治理难题从“单点突破”向“多元化解”转变,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小、化解在基层,让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维护,切实把执行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

“法官我现在没钱,你说都一个村住着,我真不是不想还,等我亲属把钱还我了我才能还他们。”被执行人柴某一再强调。

原来,柴某分别于2016年、2017年向李某、吴某借款,并约定还款利息及年利率,但柴某并未按约定还款,于是被李某、吴某诉至九台区人民法院。九台法院判决柴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向李某、吴某偿还借款本息及诉讼相关费用,可柴某迟迟未履行法定义务,李某、吴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柴某与吴某,柴某与李某两个案件的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多次实地走访,并联系当地村委会了解情况,为执行工作明确了思路。

“考虑到案涉三方同是村邻,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我们组织他们进行案件调解,争取尽快和解。”执行法官说,执行法官一方面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向其说明逾期不还款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对二位申请执行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其换位思考,体谅柴某的实际困难及所面临的法律后果。

最终,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巧用土地使用权,约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到2028年12月31日,柴某将自己的2亩地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李某每年抵偿2500元债务,共计12500元,剩余731元现金支付。从2029年1月1日到2037年12月31日,柴某将2亩地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吴某抵偿22500元债务,多出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吴某自愿放弃,并同时约定,如果柴某可以提前一次性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李某、吴某将归还土地使用权。至此,作终结执行的结案处理,避免了不必要的伤害及损失,在不伤和气的情况下有效将矛盾化解在了基层。

在执行工作中,九台法院善于巧鉴“枫桥经验”,将释法析理与信息调研措施并举形成“调研+调解”工作模式,以柔性、经济的方式耐心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成当事人和解,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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