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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特别程序”不特别  申请立案就能办
作者:房思彤  发布时间:2023-08-30 17:16:49 打印 字号: | |

“法官,老伴的社保卡需要办业务,但他是植物人卧床不能动,社保不给办啊,让我到法院来办......”

“您好阿姨,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可能是需要办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指定您作为监护人,来代为办理业务,社保部门应该是需要法院出具法律文书才能让您办理业务。在法律上这个叫做特别程序。”

这是近日一位当事人来到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咨询的问题,根据她的需求,法官告知其如何申请办理相关事宜。在此,小编也给大家讲讲“特别程序”

什么是“特别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也就是说,特别程序是民诉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是当事人之间没有什么争议的非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特别程序”有什么特别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除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也就是说,除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都是由一个审判员审理且不能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4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也就是说,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能上诉,可以通过向一审法院提出异议的方式来主张判后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说,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相较于诉讼类案件审限较短。


“指定监护”为什么要来法院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条的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上文所述的“植物人”就是本法条中的“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依法要求指定监护。


怎么指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申请认定无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也就是说,需要向法院申请后,“植物人”即可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才能代为实施民事行为。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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