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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有诈!演唱会门票含泪转让“不加价”?
作者:王晓婷  发布时间:2023-08-23 09:06:32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层出不穷的音乐节、演唱会陆续官宣,本以为这个夏天可以痛快享受音乐,却一次次被“黄牛”刷新三观!周某某演唱会两张两座票黄牛叫价15万元;门票分三次售票,开售后却30秒内售罄,一票难求……从热门的演唱会门票、博物馆门票、体育赛事门票到医院稀缺的号源、疫苗指标等,“黄牛”的恶意垄断高价倒卖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经济秩序,使消费者深受其害。


“黄牛”非法倒票可能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黄牛”又称“票贩子”,“黄牛”倒票是指某些人通过有组织地利用正当或者不正当手段先到剧场、体育场、景区、博物馆或网上购入大量热门赛事、博物馆或者景区、演唱会的门票,其后通过私下销售等方式以高价格向其他不能从合法途径够到票的观众售出门票,从中赚取差价牟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演唱会门票不退不换是否合理?


演唱会具有时效性,在短时间内大量的听众退换票,可能会对演唱会的经济上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对于“退换票”的问题完全采用“一刀切”,对于出售的门票完全不退不换,此行为明可能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演唱会的主办方完全免除自己的义务,或者加重消费者的负担或者完全剥夺消费者的权利,这种情况不退不换的条款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观演观众未经许可开直播是否构成侵权?


在演唱会中,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其中包括许可他人从直播现场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报酬的权利。观演观众在此演唱会中仅有观看表演者表演的权利,无传送转播现场表演等权利,故观众未经许可进行现场直播,侵犯了表演者的表演权,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相关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扭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官提醒


“黄牛”倒卖票的行为使正常的消费者深受其害、深恶痛绝,同时一旦购买“倒卖票”产生交易争议,消费者无法查明黄牛的身份信息,无法保存相关证据。因此消费者需要权衡自身情况理智追星,拒绝购买高价门票,一旦发现违规倒票,及时向相关职能单位举报,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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