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 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明知对方已报警的情况下,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后交警在王某某家中将其查获,并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03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王某某表示自己是在回到家中后饮酒,辩解称其饮酒但并未驾车,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是在回到家中后饮酒,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被害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依然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在警察到达前再次饮酒,是否构成醉酒,以其饮酒后的酒精含量为准,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标准,亦构成危险驾驶罪,故被告人王某某的辩解不能成立。最终被告人王某某以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法官提示:企图通过再次饮酒掩盖酒驾的违法事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按照饮酒后的酒精含量认定是否构成醉酒,所以酒驾后再饮酒,不但不能逃脱处罚,后果反而更加严重,请大家引以为戒。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