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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化解工伤纠纷 当庭履行助力营商
作者:殷剑  发布时间:2023-07-31 10:20:53 打印 字号: | |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高效便捷化解纠纷,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九台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切实维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矿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某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被告某矿业公司与原告王某签订了《工残处理协议书》,约定被告某矿业公司支付原告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合计261396.6元,并约定此款系公司根据有关政策经工伤职工本人同意一次性处理的全部金额,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如原告王某日后发生旧病复发、继续诊疗,完全由其本人承担。协议签订后,被告某矿业公司向原告王某支付了部分款项。但是,原告王某在签订协议后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属于被告某矿业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与原告签订的损害其利益的协议,应予以撤销,被告某矿业公司应依法赔偿原告王某应获得的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费用,因此引发诉讼。

承办法官殷剑在了解基本案情后,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且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部分款项,难以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恶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论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的确存在一定的瑕疵。法官经过多方面考量,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切实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也要彻底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决定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起初,双方态度强硬,均坚持各自诉求。法官为双方当事人认真分析案件事实,释法明理,对于用人单位方面,协议在内容、形式上皆存在瑕疵,除了“三个一次性”的约定外,如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经济补偿金等款项并未进行约定,显然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方面,因为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其主张的各项款项,有一部分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在本案中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的数额必定不能全部得到支持。经过法官几个小时的倾力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被告某矿业公司当庭向原告王某现金给付各项赔偿款19.2万元。

随后,法官耐心解答了被告就企业用工方面提出的法律问题。被告某矿业公司表示,在以后的人事工作中,一定更加细致、公平,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自身做起,为助利优化营商环境贡献企业力量。

下一步,九台法院将继续坚持高效化解纠纷,不断提升各方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努力营造公平、稳定、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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