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八名被告在打球时,打出的球击中原告王某头部,导致头、耳疼痛不止,经医院治疗后,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拒绝赔偿,故王某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8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王某各项损失21000余元。然而,八名被告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是王某向九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吕晶立即对八名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通过线上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卡内有余额,遂迅速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冻结后,执行干警主动联系被执行人,与其沟通是否能立刻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称只能履行自己应该给付的部分,即八名被执行人平均分摊执行标的数额,执行干警随即与其他几名被执行人取得联系,经过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仅用时三天,八名被执行人将钱款主动打到申请执行人账户中,并及时缴纳了执行费用。随后,申请执行人王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卡等解除冻结,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账户解除冻结,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执行法官作为案件的纽带与双方当事人取得有效沟通促成案件顺利执行,有效化解、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后,九台法院将不断强化执行工作措施,做到既彰显执行速度,又释放执行温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损害赔偿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