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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不可取
作者:王宁  发布时间:2023-06-25 15:55:3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数一直居高不下。行为人只需提供银行卡,帮助去银行取钱,就能轻松得到“好处费”,这种赚“快钱”方式确实吸引了不少人。


典型案例

2022年8月23日,被告人周某通过微信名为“XXXX”的人(身份不详),在明知银行卡流入资金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和身份证提供给他人(身份不明)使用,并在被害人王某将被骗的人民币76000元转入该张银行卡后,在长春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TM取款机取现人民币20000元,又在该银行柜台一次性取现人民币56000元,被告人周某将取出的诈骗资金人民币76000元全部交给他人(身份不明),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天上掉馅饼,必然是陷阱。当前,银行卡、手机卡已经成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法官提醒大家,要提高对非法买卖“两卡”的危害性认识,切勿因蝇头小利将自己的“两卡”给他人使用,使之成为电信诈骗分子的犯罪工具,更不要帮助犯罪分子转账、套现、取现等,沦为“工具人”。大数据时代没有“快钱”可赚,不要对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心存侥幸,最终换来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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