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特别程序案件。苗某现已81岁高龄,曾被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丈夫李某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监护人。现因李某也已84岁高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无力照看其妻苗某,二人之女李某某便向九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
李某某来到九台法院九台人民法庭,找到承办法官,希望能尽快办理此事。殷剑法官表示目前法院已经做完前期工作,现在只需要询问一下李某的意见。李某某称其父年轻时是煤矿工人,因为尘肺的缘故,每年都要到医院进行疗养,现在正在医院,已经无法继续在家照顾苗某了,也无法到庭接受询问。另外,老两口卖了一处房屋,但李某现在的身体状况已经无法配合买家办理手续了,所以希望法官能尽快帮忙解决一下此事,能否到李某所在医院进行询问。
李某某十分不好意思地表示,父亲一直高烧不退,而且现在医院的情形提出这种要求自己也特别为难,但是家里现在这个情况,好多事情等着办理,可能对法院来说这是个小案子,但对李家来说这就是件“天大的事”。法官从李某某的话里听出了很多无奈与焦虑,当即表示让其不要考虑过多,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是我们的本职工作,作为党员亦应冲到前线,随即答应李某某一同前往医院询问李某。
看着李某在笔录上签下字,全家心里悬着的石头也终于落地了。次日,殷剑法官再次前往医院为李某上门送达判决书,女儿李某某激动的说:“我只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看法官能不能来医院办理此事,没想到真的来了,这么快就能把我们家愁了这么长时间的事解决了,我真是不知道应该怎么感谢才好了。”
九台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初心,主动打通便民诉讼“最后一公里”,为行动不便的人群、特殊性质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为群众办实事,切实将司法便民、利民落到实处,让当事人能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特别程序,是指民诉法所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在性质上属于非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