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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何种情况下能够解除合同?
作者:张琳  发布时间:2023-06-08 17:22:4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向张某销售机械设备,张某支付相应的价款。买卖合同中约定设备价款235万元,结算方式、时间为预付款20%,发货前付60%,设备投产后满1个月付10%,保质期满一年后付10%。合同履行期间,张某已向王某支付85万元设备价款,然而王某未履行发货义务。张某起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同王某的买卖合同,并退还设备价款。

法院认为,张某与王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与王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所支付的设备价款并未满足合同约定的发货条件,且王某已经按照合同的要求制造了张某所需要的部分设备,王某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中未约定解除的条件,也不存在法定解除的情形,故法院对张某要求解除与王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释义:此条为约定解除,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了解除的事由,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通常来说是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此条为法定解除,无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解除条件,只要发生了法定解除的事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释义: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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