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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护航保春耕 田间地头解纠纷
作者:孙博文  发布时间:2023-04-19 19:05:37 打印 字号: | |

一年之计在于春,一年好景春耕现。为保障春耕备耕工作有序进行,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春阳人民法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农民打通“最后一公里”春耕路。


案情回顾


王某(已故)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两名子女,李某等四人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了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法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赵某以王某(已故)生前欠款为由在2022年春耕时起对李某家庭承包土地中3.22亩地进行耕种玉米。双方因此产生分歧,李某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请求赵某返还侵占的土地,并赔偿2022年度土地产量净收益14523元。

承办法官朴景梅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相约一同前往涉案地块进行实地勘察,顺着垄沟查看玉米生产情况。随着法官的脚步走过一条又一条垄沟,拉近的不仅是人与地之间的距离,更是拉近了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法官深一脚浅一脚的走在田间地头,双方当事人无不动容,脸上逐渐露出笑容。法官抓住时机,结合实际耐心释法明理,及时安抚双方当事人情绪,现场进行调解。最终,赵某同意返还案涉土地,并按照法官的建议,参考近年玉米收购价格及亩产量,对妨害期间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该案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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