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今天是周末,我去看看女儿,带女儿出去玩。”
妈妈:“不行!你没资格见我女儿!”
爸爸:“哎……”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郭先生和姜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小彤(化名)。2018年5月,二人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约定未满三周岁的小彤归母亲姜女士携带抚养,未约定探望权相关内容。后因郭先生与姜女士在子女教育及费用承担上产生争议,姜女士拒绝郭先生探望女儿小彤。
本案审理伊始,姜女士以郭先生未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为由拒绝郭先生探望女儿小彤,法官表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孩子的法定的权利,另一方不应以先行给付抚养费等理由加以干涉、阻挠。
后姜女士又以父亲对孩子照顾不周、影响孩子学习等为由,主张郭先生周末时去小彤上课外兴趣班的地方“看一看”就行了,而父亲想多和孩子单独相处,表示可以在小彤课余时间将孩子带出。姜女士虽然对郭先生要求探望小彤表示同意,但是双方未能就探望时间及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随即对姜女士进行细致的解释:“姜女士,您所说的探望方式叫做看望式探望,而郭先生提出的探望方式叫做逗留式探望,两种方式各有利弊,看望式探望一般时间较短、方便灵活,但不利于郭先生和女儿的深入交流。而郭先生提出的探望方式探望时间较长,有利于父亲和女儿的深入了解和交流,郭先生不存在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在不影响小彤课外学习的情况下,既然您已经同意了郭先生探望女儿的请求,那么允许郭先生在固定时间段内以带走女儿的方式行使探望权,既能够使其了解和满足女儿生活上的需求,也能够平衡女儿对于直接抚养人即母亲的过度依赖,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总之,大人之间的矛盾不能转嫁到孩子身上,孩子既需要母爱,也同样需要父爱”。
最终,法官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向郭先生和姜女士提出建议,建议郭先生于周末上午陪同小彤外出进行课外兴趣学习,下课时将小彤单独接走,傍晚前再将女儿小彤送回姜女士住处。郭先生与姜女士接受了法官的建议,当庭达成和解。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对此我国法律已有明确的规定,故而法官建议,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得无故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负有协助另一方探望的义务,包括:一、除危害子女利益外,探望人的探望行为不应受到阻碍,对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应该积极联系、配合;二、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输错误思想,影响另一方父母的形象,破坏其与子女之间的和睦关系;三、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使子女能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一方愉悦、和平地相处,从而实现探望权立法的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承担,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