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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侵权人不理赔该如何处理?
作者:孙士淼  发布时间:2023-03-30 16:12:05 打印 字号: | |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案件。


案情回顾

王某驾驶车辆与孙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孙某驾驶的车辆花费维修费38231元,因向王某索赔无果,便向其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申请机动车保险代位求偿索赔,该保险基于保险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维修票据对于车辆损失进行定损核赔,被保险人收到理赔款后出具权益转让书,基于上述事实,该保险公司以孙某车辆维修费38231元将王某起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原告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孙某支付理赔款38231元,并有被保险人孙某出具的权益转让书,故保险公司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车主孙某对责任方王某请求赔偿的权利。综上,判决王某支付该保险公司车辆维修费38231元。

生活中,如若遇到交通事故侵权人拒绝理赔的情形,我们可以先向保险公司申请机动车保险代位求偿索赔,再由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向侵权人追偿,最大程度规避自己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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