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李某在长春市某公司干刷漆活,双方约定成活每个500元。李某联系了与其一起打工的张某等六名工友共同完成本次施工,施工款由李某直接从该公司领取后再平分给张某等人,李某不获取额外的报酬。施工不久,张某在切割木板的过程中,不慎将其左手割伤,赔偿未果,遂张某将李某和长春市某公司一并起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张某、长春市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中,长春市某公司将施工事项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李某等六人,再由李某、张某等人按照该公司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按个完成该公司的工程并领取报酬,这属于典型的承揽合同关系,其中长春市某公司系定作人,李某、张某等六人为承揽人。
那么,承揽合同中的侵权纠纷该如何分责呢?本案中,长春市某公司发包的施工事项涉及空中作业等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其作为定作人,选择了不具备相关资质、缺乏安全施工条件的李某及其组织的人作为承揽人,属于“选任有过错”情形,所以长春市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在本案中并不是接受劳务的一方,也未从长春市某公司亦或是张某处获取额外报酬,李某与张某不构成雇佣或劳务关系。但李某作为本次承揽工作的组织者,在明知其本人及张某无相应资质且缺乏安全施工条件的情况下,仍组织其参加本次施工,其对张某的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仍参与施工,且在工作中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既没有采取任何的保障措施,也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进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张某应对自己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综上,判决被告长春市某公司对原告张某的事故承担30%的责任,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的事故承担10%的责任,剩余60%的责任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