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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上开庭+双语法官”,九台法院高效办理跨国婚姻案件
作者:孙博文  发布时间:2023-03-23 11:23: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春阳人民法庭利用微信视频“云上开庭+双语法官”高效办理了一起跨国离婚案件。


基本案情


PARK先生系某外国公民,李女士系中国公民,李女士在国外务工的时候结识PARK先生,双方相恋后,在外国登记结婚。婚后,李女士返回国内,但因种种原因最终未能前往外国。现李女士以双方长期分居两国,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本案中,双方私下对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只是由于身在两国,双方均不同意到对方的国家办理相关手续。为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诉累,承办法官朴景梅立即联系到PARK先生,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与PARK先生进行了无障碍的沟通,PARK先生表示双方无和好的可能。因二人均系再婚,双方之间无子女、财产、存款、债权、债务等争议。最终,在承办法官与PARK先生的协调沟通下,顺利帮助当事人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跨国婚姻,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涉外婚姻,因为各国文化底蕴、历史传统、家庭观念的差异,以及对彼此家世背景的陌生、风俗习惯的不适应,婚姻中风险可能更多一些。要让涉外婚姻更加幸福就必须了解和接纳对方的习惯和生活方式,接纳和包容各自的差异性。同时,涉外婚姻系跨域缔结的民事婚姻关系,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渊源、实体法、程序法都不同,因此若涉及到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等纠纷,又将涉及到中国法院的判决能否被外国法院承认以及是否需要适用外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问题,因此选择跨国婚姻要慎重对待。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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