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原告张某称自己名下某号牌车辆于2020年8月至今一直被赵某私自扣押在其名下车库中,被告赵某称该车辆为其从第三人王某处获得,王某对其有50万欠款未还。张某多次向赵某索要车辆,赵某拒不归还,故张某将赵某起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返还私自扣押的张某名下某号牌车辆。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及被告赵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原告张某所提供证据足以证明案涉车辆的所有人为张某,第三人王某因债权债务关系将案涉车辆质押给被告赵某,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赵某在未核实登记车主的情况下,没有审核车辆是否系王某所有即受让该车辆,不能证明其为善意。
被告赵某主张自己为善意取得,九台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张某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被告赵某返还案涉车辆,符合法律规定,九台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官提醒
生活中,如果遇到“借钱不还”、“老赖”等情形,债权人在追回借款时要保持理智,运用合法途径,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切勿私自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或恶意侵占第三人财产,否则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