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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后暖心回访 真情化解母子心结
作者:孙博文  发布时间:2023-02-03 09:58: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春阳人民法庭审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母亲孙某年事已高,经过与儿子、儿媳协商,夫妻二人可以对母亲孙某的农用承包地进行使用并取得收益,同时儿子、儿媳需要履行赡养母亲孙某直至养老送终的义务。现母亲孙某称儿子、儿媳并未尽到赡养义务,无奈之下起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儿子、儿媳返还土地租金及直补款。

审理中,儿子、儿媳称土地直补款并未收到,并且只收取了2020年的地租款4500元。为了妥善化解家庭矛盾,朴景梅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多次组织双方沟通调解,但儿子、儿媳均不同意按孙某的要求返还全部款项,而孙某却反复强调若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支持,将通过电视频道等节目曝光“家丑”。在此情形下,法官来到孙某住处,倾听孙某内心的“结”,从法理、情理、事理的角度一一做了阐释。经过多次沟通,孙某最终接受判决结果。

根据证据规则,法院认为孙某要求儿子、儿媳返还土地租金及直补款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仅支持儿子、儿媳自认部分的一年土地租金。但“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起的纠纷,正所谓‘百善孝为先、孝为人之本’,长辈对晚辈的疼爱,晚辈对长辈的关爱是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自然情感,也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本案经本院数次调解后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但母子之间、婆媳之间应以此案为契机寻找融洽相处的方式方法,而不能从此拒绝沟通,法律仅为最低限度的道德,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各方应努力营造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的良好社会氛围,这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李某返还原告孙某土地租金4500元。

判决下发后,朴景梅法官始终对双方凸显出来的矛盾放心不下,随即对双方进行了回访,并在回访过程中再次进行了释法明理,了解双方的矛盾是否如旧。孙某在回访中称“对法院判决非常满意,不是不想和儿子在法院调解,而是确实有难处,但现在和儿子、儿媳已经解开心结了,谢谢法官做了这么多工作”。儿子、儿媳也称“没想到法院的工作现在还负责‘后半篇’,虽然判决书判了4500元,但事后我们也反思了自己,也意识到了自身的问题,作为儿女确实对老人的关心做的不够好,我们会付出更多的关心,更会努力改善和母亲的关系”。

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真正做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醒

在家事矛盾纠纷中,矛盾双方通常为同一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追求的是幸福、安康、和谐,不能苛求他们事事留痕,这也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的,故一旦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矛盾进而诉至法院,通常主张权利的一方无法举出充分的证据进而使自身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但是,每个家庭成员都有自己相对应的权利与义务,本案中,虽然母亲孙某将自己的承包地相应的权益赠与给儿子、儿媳,为了换取自己晚年能老有所依,但是赡养父母是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即使不附任何条件,为人子女亦本应如此。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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