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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买卖仁义在 破坏规则追刑责
作者:周佳熠  发布时间:2023-01-30 16:02: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案件。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为了自己家鱼店的鱼更好出售,将杀虫药放入与被害人董某家共用的水井中,后董某从水井内抽水给新购买的活鱼换水,导致新购买的活鱼全部死亡。经长春市九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毒死的活鱼价值人民币6700元。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的检材中均检出α-硫丹、β-硫丹成分,均未检出氯氰菊酯成分。

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吴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于被告人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责任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商家之间存在公平竞争是法律所允许的,但以非法手段或出于泄愤的方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权益,是法律所不许的。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法官提醒买卖交易要遵循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规则,切勿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害人害己。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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