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城子街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当庭给付十余万元赔偿款。
许某系收购玉米的个体经营户,雇佣房某为其打玉米,雇佣邓某为其驾驶打玉米的运输车辆。2022年2月18日,邓某驾驶车主为许某的悬挂号牌的四轮拖拉机(牵引两辆拖车)沿九台区城子街镇六台村砂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下坡处时,由于操作失误导致车辆摆动行驶,乘员房某从第一辆拖车右侧辕板上掉落,被第二辆拖车车轮碾轧,,造成房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台区大队认定,邓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房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房某受伤后到医院进行治疗,后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果为房某因此次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两个十级伤残,误工期270日,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80日,后续治疗费约需32500元人民币。
因与许某、邓某对各项损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房某遂将二人一并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连带赔偿其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费共计 261023.86 元。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许某因不认可房某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结果,向法庭申请了重新鉴定。法官了解到原告被双方家庭均不富裕,被告邓某家庭困难,无法支付几十万的赔偿金,而原告房某因此次事故无法从事体力劳动。为尽快解决矛盾纠纷,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在综合考虑房某受伤评残情况及案件后续因执行可能发生的时间金钱精力成本等因素,季时宇法官多次电话联系三方及代理律师,耐心向当事人阐明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最终三方达成共识,被告许某撤回重新鉴定申请,并当庭给付原告房某赔偿金共计116000元。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