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天地 > 以案说法
【微普法】拒收传票,能“躲”得掉开庭吗?
作者:孙士淼  发布时间:2022-11-21 13:57:43 打印 字号: | |

传票送达是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必要程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对于“打官司”抱有一种消极情绪或者负面心理,不想应诉甚至抗拒应诉,比如不接法院电话,不提供自己的地址,又或是拒绝签收法院的快递,以为不收传票就可以“躲”掉官司。但是,当事人想方设法地拖延或者躲避法院送达,试图不收、假装没有收到、甚至拒收这些资料,真的能“躲”掉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传票只是一种到庭参加诉讼的通知。法院送达的目的是为了使受送达人了解送达文书的内容,以参与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视为送达;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或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郑钧元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