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嫌重婚罪的案件。
被告人刘某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后,在婚姻存续期间,于2021年3月与被告人程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程某在明知刘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以夫妻名义与被告人程某共同生活,被告人程某明知刘某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仍以夫妻名义与刘某共同居住生活,被告人程某、刘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依法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常见情形:
(一)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二)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法律婚后事实婚姻。
(三)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姻的重婚。
(四)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为先事实婚姻后法律婚姻。
(五)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