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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知“典” | 出借信息需谨慎,贪小便宜吃大亏
作者:孙士淼  发布时间:2022-11-07 14:32:53 打印 字号: | |

生活中,在我们常常能看到“扫码领鸡蛋”、“下载APP送礼物”等诱惑“陷阱”,当事人往往因为蝇头小利泄露了自己的身份信息,最终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

原告长春某公司要求被告胡某向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胡某称其并未使用该笔借款。经查明,长春某公司对被告胡某的债权是从深圳某公司处获取,深圳某公司的债权是从上海某公司获取,而胡某曾与上海某公司经营的“某网站”签订《借款协议》。此《借款协议》系胡某“注册APP领福利”时“签订”,且该网站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并不包括金融借贷业务范围,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和合同编的有关规定,上海某公司属无证经营,相应的借款合同无效,遂长春某公司对胡某的债权无效,驳回长春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所有不劳而获都是陷阱!切勿有“贪图小便宜,轻松赚大钱”的心理,否则不法分子很可能利用你的个人信息进行不法活动,最终追悔莫及。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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