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天地 > 以案说法
【微普法】“乱花”渐欲迷人眼,快来查收双十一购物知识点!
作者:陆悦鑫  发布时间:2022-11-01 14:06:02 打印 字号: | |

一年一度的双11又来了

一波一波的预售,一场一场的大促

打折、满减、预付款

赠品、红包、拍立减

满脑子冲冲冲,避不开的坑坑坑

到底是真实惠还是假套路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双11”网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吧


质量不行价格贵,商家告知不能退?

小李:新买的运动鞋,到手还没穿就发现鞋子开胶,商家说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答:商家必须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网红直播带假货,出事不理狂甩锅?

小王:我在网红的直播间买了名牌包,到手一看竟然是假货!网红说和她没关系,让我去找商家。

答:网红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快递丢损干着急,商家物流都不理?

小刘:网购买了果汁,送货上门时发现有渗漏,物流让我找商家,商家让我找物流。

答:找商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无论你是“尾款人”还是“现货帮”

是“购物狂”还是“囤货人”

一定要牢记,

要通过正规途径登录购物网站,

谨防钓鱼网站和电信诈骗

理智消费,快乐购物


 

 

 
责任编辑:郑钧元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