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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脉亲情无法割舍  四分之一房产如何割裂
作者:王诗环  发布时间:2022-10-10 15:34:32 打印 字号: | |

经典案例

被继承人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三女一子。李某于2007年去世,张某于2012年去世,留有遗产四间房屋。2022年,李某的儿子李小某去世,李小某生前与梁某系夫妻,生育两名子女。2016年,李小某与妻子梁某离婚,两名子女与梁某共同生活。2022年8月,李某的二女儿起诉所有的继承人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父亲李某的四间砖瓦房屋,评估房屋价值4万余元,并表示可以按份额给付各继承人房屋折价款。

经了解,被继承人李某的大女儿和小女儿均愿意将自己应分得的份额赠予给原告二女儿,同意此房屋由原告继承,但儿媳梁某代表李小某的两名子女表示不接受一万元的房屋折价款,也要求继承此房屋。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老人尽到了赡养义务,原告二女儿离异无房居住,被告儿媳梁某表示抚养两名孩子如何不易,双方争执不断,都不愿意退让。

法院审理认为,遗产按法律规定顺序由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被继承人李某夫妻俩共生育四名子女,在被继承人生前都尽到了赡养义务,依法各继承1/4遗产。被继承人之子李小某于2022年死亡后,涉案房屋归属其所有的部分为其遗产,李小某生前未留下遗嘱,应按法定顺位进行继承。李小某应得的1/4份额由其两名子女继承。


法官说法

在继承案件中,继承人应互谅互让,和睦团结,“逝者已矣,生者如斯”,血脉亲情无法割舍,虽然双方都同意按份额平均分割遗产,但房屋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既要考虑双方实际的亲情关系,又要从根源解决纠纷,减少累诉,故九台法院仅对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进行分配,待房屋出售或征收后,各继承人按照份额分得价款即可,现涉案房屋暂由原告管理和使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规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的处理方式】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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