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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知“典” | 夫妻离婚纠纷多,子女抚养该如何“争夺”
作者:王艺潼  发布时间:2022-09-23 08:49:32 打印 字号: | |

离婚诉讼是法院常见的民事诉讼,关于离婚诉讼有很多争议焦点,如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共同债权债务的划分以及婚生或是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问题。

张女士与李先生因为夫妻感情破裂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都没有太大的争议,唯有对婚生子小李的抚养上各执一词。小李今年5周岁,大部分时间由张女士照顾看管,但家庭生活主要依靠李先生的工资收入,双方都对小李的抚养权势在必得,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结合事实部分,考虑到小李年龄尚小并且大部分时间与母亲张女士相处,为了达成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环境,法官最终将婚生子小李的抚养权判给张女士,而李先生综合其每月工资水平向母子支付部分抚养费,并且拥有探望小李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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