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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知“典” | 离婚后,一方无时间照顾子女,可以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吗?
作者:杨戈  发布时间:2022-09-15 15:09:54 打印 字号: | |

2013年8月12日,张某与马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马某莹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后张某称马某无时间照顾婚生女且婚生女马某莹已经与张某共同生活,故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婚生女马某莹的抚养权,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止。

庭审中,被告马某称我有时间照顾孩子,我在九台租房子就为了照顾孩子的,孩子从离婚之后由我父母照顾,前年孩子上初中,我在九台租房照顾孩子,是原告张某和孩子姥姥来我这吵架把孩子领走的,并不是因为我没有时间照顾孩子才领走的

法官经审理认定: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时经双方协商,婚生女马某莹由被告马某抚养,现双方条件无明显变化,婚生女马某莹随被告生活对其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影响,随被告生活时间较长且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马某莹随被告马某生活更加有利,故对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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