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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知“典” | 幸福到万“家”
作者:黎俐辰  发布时间:2022-09-05 16:44:32 打印 字号: | |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使人们之间的情感更加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但根据近年来的调查发现,我国的离婚率越来越高。

离婚并不是两个简单的字眼,会引发诸多问题:离婚给双方带来的感情创伤需要很长时间来治愈、财产分割问题会让双方大伤脑筋、家庭分裂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不可弥补的创伤……

在社会大环境下,我们应该如何正视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更好的维护婚姻,过上幸福的婚姻生活,在这里给大家普及一下与婚姻相关的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及法律效果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针对于社会关注的“冷静期规定是否不利于保护受家暴当事人”问题,也有相应解决对策:“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

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与除外情形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为了降低离婚率,让每个人都拥有幸福健康的婚姻生活,国家相继出台了法律法规,许多地区也成立了调解组织,有专门的调解人员为夫妻双方提供能够更好沟通的平台。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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