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称自己与张某本是十分要好的“兄弟”,在得知张某需要一笔钱应急后,通过自己的个人关系向自己的另一位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并以自己的名义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王某遂将该笔款项通过转账方式给付张某。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判决,判决卢某偿还王某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付清止)。现卢某以要求张某偿还该笔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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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因缺乏确定的合同和支付凭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在此提醒大家借钱给别人时要“亲兄弟明算账”,先“礼”后“兵”,将借条等凭证详细撰写、仔细留存,最后诉诸法律保护自身利益时才不至于求助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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