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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知“典” | 姐姐未尽赡养义务,该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作者:孙士淼  发布时间:2022-08-26 16:19: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继承纠纷的案件。

双方当事人为姐弟关系,原告作为姐姐常年在外务工,很少看望家中父母,父母一直由被告弟弟及弟媳赡养。父母去世时并未确立遗嘱,姐弟二人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认为作为家中子女应享有继承权,但被告认为原告常年在外务工,不仅未曾给过家中父母赡养费,甚至很少看望关心父母,并未尽到赡养父母义务,不应继承父母遗产。那么,关于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的关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为姐弟关系,继承权男女平等,子女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遂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等继承权。经调查原告确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且未尽到赡养父母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百善孝为先”,孝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未赡养老人,如果是有赡养能力却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


 
责任编辑:郑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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