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破坏企业生产经营案件,是一起阻碍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典型案件。
被告人梁某于2021年9月24日,因对九台区某集团拖欠工资等事心生不满,出于泄愤报复目的,在集团成品车间内,用工具箱中的螺丝刀将生产经营中正在使用的自动折口缝纫一体机的19块显示屏、18块PLC拆除,造成集团财产损失、停工停产的后果。经长春市九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自动折口缝纫一体机显示屏等物品价格为21334元。
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由于泄愤报复的目的,毁坏机器设备,破坏生产经营,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附带民事赔偿21334元。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