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天地 > 以案说法
【微普法】工人追讨欠薪难 法院维权效率高
作者:王艺潼  发布时间:2022-08-23 16:17: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工人追讨承包商拖欠工资的案件,帮助农民工化解欠薪追讨难题。

郝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承包商李某,约定郝某给李某开塔吊,工资为每月5500元,郝某累计工作三个月,这期间李某只支付了部分工资款,尾欠郝某118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郝某多次索要拖欠的工资款未果,遂起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为原告郝某出具欠条一枚,载明“欠条 今李某欠郝某人民币11800元 承保人宋某 欠款人李某 2019年2月1日欠”。法官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提供了劳务,被告亦接受了该劳务,因此应当履行给付工资的义务。被告因欠原告尾款,自愿为原告出具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被告应当支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判决如下: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郝某工资款11800元。

为避免有更多的劳动者被雇主拖欠工资后造成手足无措的局面,现向广大劳动者提供如下解决路径:

第一,直接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如果劳动者有工资欠条明确记载拖欠工资金额,不涉及其他劳动争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先行申请仲裁。

第二,仲裁后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劳动争议包括工资纠纷,都必须申请仲裁,经过仲裁程序后,才能向法院起诉。至于可终局裁决的工资纠纷,由于终局裁决是限制用人单位诉权,对于劳动者而言,无论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都可以直接起诉。

 
责任编辑:郑钧元
联系我们